这就像一件物品存在,就必然有他的意义,如果为了降低成本而不去或者避免去使用它,那这个东西本身的意义不就被埋没了吗?如果这件物品被正确的使用了,那么他一定会起到他应该起的作用,从而来降低他对映的情况发生的频率,从而减轻这件物品被使用的频率,这才是降低正确的套路吧?
浪费这一说不能让失信人背锅,人家就是要失信了,已经做好了背被惩罚的准备的,没人去罚也不能怪他们呀。
我不知道,但是,同是作为 “为人民服务”的各个部委各个群体,这不是本来应该做的吗?为什么效率就这低呢,推进一个事情要以十年为单位。。。
那就是不够严重,比如文中这种,就不用收到惩罚?还是大家打官司的姿势不对?
有道理,涨知识了,就是具体干活的背锅呗。。。
至少征信上应该记录上曾经有过欠钱不还的记录,被法院催缴后才还。现在这,钱一还,又是白莲花一朵了。
司法资源就是这样被法院浪费的,对于失信人违法成本太低了,我就不还,躲不过了,钱一还啥事没有了。
这不是麻辣烫?
迪卡侬24;外观一模一样
优惠券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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