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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案件标的额小,诉求争议较大。原告大多主张被告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多倍赔偿,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金额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为电商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原被告双方意见鲜明对立,存在较大争议。


四是案件撤诉率高、调解率低。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部分电商被告,特别是个人电商出于维护网店信誉和减少诉累的考虑,选择庭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据统计,审结的27件案件中,撤诉25件,判决1件,调解1件。

2019-06-23

四是案件撤诉率高、调解率低。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部分电商被告,特别是个人电商出于维护网店信誉和减少诉累的考虑,选择庭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据统计,审结的27件案件中,撤诉25件,判决1件,调解1件。

2019-06-23

随着网络购物方式的普遍应用,法院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大幅提高。2016年1—11月,我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7件,去年同期仅有2件。经调研,民二庭认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多,原告相对集中。相对于传统案件“1对1”诉讼模式,此类案件呈现出了“1对N”的特点,即同一名原告就不同标的,与多家电商公司形成多起诉讼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增加但原告比较集中的现象。今年我院所受理的27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19件系同一原告针对不同的电商提起诉讼,占案件总数的70%。


二是案由相对固定,诉讼标的物类型化。据统计,此类案件案由均为产品销售者责任,诉讼标的物集中于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几类。其中,标的物为药品、保健品的10件,占总体案件的37%;标的物为化妆品的13件,占总体案件的48%。

2019-06-23

百度:最高法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司法大数据报告

2019-06-23

合同的生效。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笔者认为,此时买卖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买方的付款行为,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双方的合同不得解除。卖方应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06-23

网络上“秒杀”盛行,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广告促销手段,通过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页,达到广告宣传效应。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现代契约精神,若双方当事人均已依约履行合同,经营者事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2019-06-23

如今网络上“秒杀”盛行,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广告促销手段,通过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页,达到广告宣传效应。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现代契约精神,若双方当事人均已依约履行合同,经营者事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2019-06-23

百度:广州中院发布十大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

2019-06-23

刘某与纳纳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秒杀”网购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日,纳纳购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音箱促销活动,商品名称为海尔音箱H97,价格为0.01元,并宣称市场价为500元,同时网页界面上显示有限购数量。刘某发现上述信息后,立即下单购买了100台,查询得知下单成功后,刘某即通过支付宝将货款1元转给纳纳购公司。后因纳纳购公司未向刘某交付货物而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纳纳购公司赔偿其损失9900元(按每台100元计算99台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并提供下单服务,刘某下单成功并付款,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纳纳购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货款后,本应依约交付货物,纳纳购公司至今未交货已构成违约。在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上,按常理,合同双方对“秒杀”的预期应为购买一台音箱,以极低价格购买100台的情形已超出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现刘某起诉要求纳纳购公司按每台1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对刘某的损失应按照购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故纳纳购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款100元。

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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