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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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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嘴噴糞的敗類,還繼續丟臉?你以為在這裡發幾個貼,就能掩蓋你惡意利用他人失誤謀利的事實?你這種惡意謀利的思維,就好比路上只有你和另一個人,他掉了錢,你撿了起來,他發現,你拒絕歸還。這當然可以說是合法的(因為錢上沒有他的名字),但絕對是缺德的。你在這裡拼命發帖,就是想用“此事合法”來安慰自己的良心,何必呢?做了就是做了,你確實利用法律,合法佔有人家的利益了,對於你來說,已經獲得成功了,但是把這種行為粉飾成合乎道德的舉動,只能讓你丟人現眼!

2014-11-17

鏡頭價格1030,30%就是309,你說的EM10是另一回事。現在鏡頭買家最大利益就是300元,但仍然試圖獲得更大利益,你打的算盤是賣家除了30%損失之外,還有其他損失,所以他為了避免損失,會接受比300還高的條件。但這是未必的,因為你無法確定,他一定會受到比30%更高的損失,即使有其他損失,人家不答應,也很合理————我寧可多損失些,也要讓你拿不到更高利益。這樣做有何不可?畢竟不是每個買家都像這樣,惡意利用他人失誤而謀利。

2014-11-17

蠢驢!自己民族的文字都忘了,還有臉在這裡噴糞?

2014-11-17

那好,我把第三種情況可以修正為買家得到30%金額。
既然這是一次談判,那你就要明白對方和自己的最大利益在哪裡。對方的最有利情況是你無條件撤單(雙方損失為0),你最有利的情況,就是得到30%賠償即300元(對方損失30%,即300元)。
既然如此,談判結果必然在你得到0元和300元之間。那你拼命提出400-500元的要求(正常發貨,假設他虧損400~500)?你最好的結果也不過是得到300元而已。
店家的談判策略是:說服一部分善意買家,將300元的損失減少。實在不行,就接受賠償損失300元。你提出讓他損失400~500元,稍有智商的人都不會答應。如果他真答應了,只有一種可能:他想方設法降低了進貨成本,使發貨損失小於300元。

2014-11-16

“没有任何一个行为是能让买家作为天猫认可证据留存的”,這是他規避法律風險的合理選擇,有何不可?只許你利用法律,不許人家利用?至於他如果虛假發貨,那可能是他策略失誤(此行為有可能導致被罰款),就是另一回事了。

2014-11-16

既然你說規則,那就該按照規則來。如果你能依據天貓規則得到30%賠償,那好,你最多也就得到這麼多,這就是最好的可能了。你拼命向店家要求比這個更高的利益,那人家不答應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談判,就是在雙方各自最壞(一方的最壞,就是另一方的最好)結果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這是最基本的道理。

至於你所謂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解釋,就是強詞奪理了,店家錯誤定價,難道不能說自己的員工缺乏經驗標錯?“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知”,“45mm F1.8”,這難道不是“規格”?把規格理解錯了,有何不可?真要上法院,這仍然是合理理由,並不是你所謂的完全不成立。

2014-11-16

舉個例子:在契約精神極度發達的西方國家,往往有個人破產的法律。個人只要宣告破產,把剩餘的財產交出來,被限制幾年消費,就可以把負資產清零了。如果按照某些人理解的那種僵硬的“契約精神”,他既然欠下了這筆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他得一輩子還債,乃至父債子還,才符合契約精神嘛。但人家西方國家不這麼看,他們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正常生活,設立了這種法律,這對債主來說當然是不合理的,但債主也得遵守法律,不得再去要債。看見沒有?這可是契約精神的發源地的做法啊!

2014-11-15

很多人把“契約精神”機械地理解為“無論多麼不合理的合同,都得履行,否則就是違背契約精神”,這種看法,完全是外行法盲。實際上,只要履行了違約的責任,按照法律辦事,那這就屬於合法違約,同樣是合乎契約精神的。

2014-11-15

這事得多方面分析:

1. 價格是顯失公平的,店家錯標價格,可以依據合同法,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這是合法的
2. 買家可利用天貓罰款規則,以罰款要挾店家給自己經濟補償,這是合法的。
3. 第二條中買家的做法,雖然合理合法,但這是無視他人的利益損失,單方面把自己利益最大化,確實是缺德的。
4. 契約精神,是基於法律的,合法和合乎道德,不能混為一談。你有依據法律要挾店家的權利,別人也有權認為你缺德,並鄙視你的為人。
對店家來說,有多種情況:
1. 與善意買家達成協議,解除合同,代價較小。這是最佳結果————此結果店家損失減少,買家也得到少量利益。
2. 惡意買家要求發貨,店家只好發貨————店家遭受大損失,買家得到大利益,這是最壞結果,但這基本不可能發生。
3. 惡意買家要求發貨,拒不發貨,受到天貓罰款,但罰款損失少於發貨損失,這是中等的結果。——注意,此結果買家什麼也得不到。

以上三種情況,最可能發生的就是1和3,取決於買家是否能同情店家遭遇,是否能善意達成雙贏。

發生第三種情況,被天貓罰款,店家仍可依據法律,以合同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理由減少損失,能減少一點是一點。

整個過程中,賣家的舉動也是依據法律,指責他違背契約精神,是毫無根據的,契約精神不是說達成了一個顯失公平的合同,還要傻乎乎硬要履行。只要賣家付出代價(如罰款),履行了違約責任,這同樣是遵守契約精神的。

2014-11-15

過度折騰超頻其實沒多大意義。我超頻只是新買CPU的時候會調試,調到一個穩定的超頻幅度,然後一直用就行了,電腦歸根結底是供人們使用的。

201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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