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家争论的一些点的个人理解
宠物应该是归属饲养者的物,我记得是在物权法里。
不拴绳构成的潜在危险与造成的后果,属于对物的保管与使用不当,我觉得不拴绳可以参照管制刀具,咬人可以参照违法犯罪工具。
对宠物的丢遗弃,属于有害废弃物,参照的不应该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而是环境保护法,造成的物质入侵应该属于环境污染。
对禁止虐杀虐待动物的立法,其立意我觉得应该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类似,一个保护人类居住环境的物种多样性,一个保护人类精神道德思想。
并不是什么法学生,有错误还请指出。
关注数量超出限制,
请先删除部分内容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