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第56条 违法本法第9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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