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ce quotation: does not amount to an offer, but merely to an invitation to treat
(invitation to the potential buyer to make an offer)。说这么多,只是想提醒一下大家,别这么纠着电商的错误不放。作为消费者,我也希望买到便宜的东西,但还是要以法律为准,否则不就快变成医闹了?
你说的这种我倒是没有碰到过。我在美国下过一个镜头的单,也是由于标错价,直接砍单了,但它并没有先发确认邮件给我。国内这种我感觉即使发了确认邮件,由于系统确认邮件很多是自动回复的,而且这种价格不是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仍然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这是我对合同的理解。我是学国际法的,可能民法不太好,有学民法的可以指正。至于报价,它在英美法系也是要约邀请,这不是我国所独有,没有所谓滞后不滞后的问题
你可能不是学法的,所以我也无法跟你争辩。请自己去翻书吧,报价就是要约邀请。等你明白了合同上的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我们再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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