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时间什么国家说什么话,我小时候可以一个人自由在街上玩到晚上,现在你看有几个家长敢让上小学的孩子一个人放学回家?小孩子不知道什么是需要害怕的,所以家长就要教育他什么是需要害怕的,手放火上是会烫伤,手插电门会死人,每年交通意外那么多,家长就要教育孩子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过路口要看红绿灯,走在路上离汽车远点,等等,现在孩子多金贵跟二三十年前真不一样,独生子女政策促成了这一点,你说狂犬病被过渡渲染,我小时候猫抓狗挠擦点红药水就完事了,现在你要有孩子你敢说你孩子在外面被猫抓狗咬了不带去打狂犬疫苗?过度保护心理也许是扭曲的,但家长总是宁可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尤其是狂犬病这种高死亡率的,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生活中比狗危害大的事物大量存在,但狗是身边实实在在看得到的,你可以看看现在街上带的狗有多少带狗绳狗牌的?有多少打疫苗的?生活在毒奶粉地沟油的时代,诚信是一种稀缺资源,政府缺少监管也是导致问题扩大的原因。我们并没有谈狗色变,而是极度厌恶这种随意散养还不当回事的养狗人,本来国内大城市居住空间就非常紧凑,人与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已经很近了,如果连教育孩子不要随意招猫逗狗都被看成有心理问题,那恐怕还真是小题大做了。
如你所说,只是程度的区别,那我只能说你的标准过低,把所有怕狗的人都归结到有心理问题里面,而我的标准是认为怕狗的是正常人,建议你也可以问问身边的人看看有多少同意你的意见,也许人以群分你身边都是爱狗人士那我也没啥说的了。至于说你觉得一个城市狗对人不构成威胁,我只举一个例子,城市对于养宠物只有针对养狗有强制养犬规定,你见过有养猫规定?养兔规定?养鱼规定?是否对人生活居住造成影响不言自明,我还是那句话,不反对养狗,还请养狗人自重,第一是有人怕狗,第二是有人讨厌狗,有本事就把狗养家里别带出来,要必须带出来还请遵守法规,照顾他人感受,真出了问题于人于己都不是好事。
你怕老虎么?人总有怕的动物,也别说什么城里没老虎,城里最常见的就是狗,建议看看每年派出所报案的是被狗咬的人多还是被老虎咬的人多,按你这么说是个人就有心理问题,我还说把狗当儿子养跟狗说话的有心理问题呢,那真是病,得治。
同感,还同事全程手机导航,在测速点都减到要求的速度,合算在没有测速点的时候都超速,有买这东西的几千块干点什么不好,十次事故九次快,还是慢点开吧
知道你就得那这个说事,确实北京!=中国,但你可以去百度下自己居住的城市,基本都有类似的管理规定,从楼主发的照片来看动物诊所是上海的,那我就再发一个上海的吧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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