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在标准里面亮度高一点,但是时间短一点。这差异具体是产生正影响还是负影响是未知的。既然条件是和显示器使用方式是不同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个检测方式能证明显示器的安全呢?用这个标准当论据是否逻辑混乱?
并不是我怀疑一切,而是标准本身会自我怀疑(修订)。我只是把这个客观事实陈述出来,以此来证明唯现行标准是从的你的逻辑是多么混乱。
我又去看了一下你心爱的IEC 62471。里面关于蓝光危害中的0类危险(无危险)的定义是:危害产生所需的曝幅时间为10000秒。也就是166分钟。想请教你这个专家,“166分钟以内安全”这样的标准,你是用什么逻辑把他引申到显示器上的?
现代人的视力是实实在在的被损害了,即便不是蓝光那也有其他罪魁祸首。按照你的逻辑,这个罪魁祸首应该被各国国标禁了,但事实呢?所以,各国国标没禁能证明某个东西是安全的吗?
你这两个标准都是灯的标准。虽然显示器的光源也是一种灯,但眼睛看显示器的方式和眼睛看灯的方式能一样吗?用A方法的安全性证明B方法也是安全,你确定逻辑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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