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从法律角度来讲,商家发布商品信息,是一种典型的要约行为。当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企业就应按照合同发货。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商家单方取消已经支付货款的订单,都属于违约或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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