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来说邀约和合同成立的认定并不是以平台的注册要求为和条例为标准,平台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律的要求,而合同法上并没有对此进行认定,所以这里讨论是没办法来认定对错的,你逻辑有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太多的案例,不论是举报还是成功案例,且本人已经问过专业的律师朋友,律师朋友给出过明确的答复,关于这点你不用拿一些自己想当然的想法来说。
2.本人购买平台式小米平台,而不论是苏宁、亚马逊还是京东都不是小米平台,那么你以其他平台的条例认定为小米必有的条款是偷换概念,相互之间实际上没有任何关系,你逻辑有问题。
3.文中已经明确多次回复此人,本文不是和你讨论对错、讨论法律,而只是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的一些选择,您每次都是拿出不相干的来说这么没用,言下之意就是你作为消费者,电商平台没发货,那么消费者你就不能做任何事情,我不知道你到底是小米公司的什么或者什么米粉,但是显然你的行为有点过了,不论你怎么说,我投诉的事实是没有改变的,所以你也不用做无谓的没逻辑的说教。
4.通篇和您的回复上边可以看出,你对合同、合同法以及基本的法务知识非常欠缺,只能做到表面的条款解读,并不能把话语从逻辑上下形成一致,所以和你说这个问题并不是讨论,而只能说对牛弹琴。
5.每每遇到明确的职责问题,您很会狡辩,不直接回答问题,而是抓出话语的其他方面来证明自己的无理边三分。猜想,您可能限时生活中也是个无理辩三分、有着三寸不烂之舌的人,那么对于这样的人我只能说,我错了你赢了
总结一下,我很后悔回了你这么多,因为我发现你是一个思想问题比较严重的人,或者说现实中的这种人我只能掠过,惹不起躲得起,这是最后一条回你的,表示对你的尊敬,此篇文章我更多的是表达对小米如此处理事情的处理方式和态度,而你的理解也有很大的问题。慢走不谢,望今后我的文中无你
求你快奏凯吧!文章已经很明确,我只是尽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是否成功我没时间也没经历去实地打官司,即使我能赢我也没那个经理物力财力,我是在最方便的情况下做出最大程度的投诉和举报,而且你一个劲的讨论谁对谁错,谁对谁错有用么,我不想和你再探讨这些没意义的争论,对实际解决问题效果根本没用!
合同法: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电商合同中,页面描述的商品价格等就是邀约,付款购买了就不是邀约了,是合同生成。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原话“商家向不特定的所有人报价,法律上视为邀约,无故不可撤销。只要显示下单成功,或者转入付款页面,并且消费者没有提出额外交易条件,就说明交易已经达成,《合同法》对传统商业交易模式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购这种新型业态。
谢谢 后续是 工商局和海淀分局都联系我了 要了证据约谈他们 小米客服运营部等都发了邮件说确保2周内发货给我 也可能一周 但是至今还没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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