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发达国家举例,区别大了,有些地方院子里种啥都不自由,晒被子也不自由,那可不是公共区域,纯私人。说白了,哪都是少数服从多数。
而且合法性也是目前的合法性,司法解释是会根据社会变化的,有些合法性是会失去的。就像几次土改。
我们这确实都开工了,你们那装电梯有矛盾,只能说明社区人员能力太差。我们这还没有调解不成的。
这种老小区不是封闭的,前面的地块连共同所有都够不上。我们这进行车位改造的时候,这些空地归社区所有。这个我承认我不熟悉到底归谁,但是改建时我也没看见需要全体社区人员签字。至少房产证上并没有具体信息,你要如何举证那是共同共有区域。
我国物权法第97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我国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
为了抬杠连法规都自己改动不太好吧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权法让你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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