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智超与山西玖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04
关联公司
山西玖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查看风险2条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查看风险26256条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查看风险18614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11条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02民初1988号
原告:袁智超。
被告:山西玖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羊市街49号2幢49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袁智超诉被告山西玖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袁智超诉称,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在被告经营的名为“玖汾网酒类专营店”天猫id为玖汾网酒类专营店的网店购买了42件“杏花村汾酒集团53度红瓷镂空原浆酒1.5l大坛纯粮高度白酒整箱礼盒”共计42瓶,以8316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包裹后送给朋友,朋友看后竟然说被告销售该产品已经严重违法。被告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货款8316元;2、被告按购物款的三倍进行赔偿2494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被告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500元;5、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共计赔偿33746元;7、被告网店进行封店处理;8、工商部门依据我国广告法对被告进行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智超虽没有提供在淘宝网注册的id帐户,但其诉称是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那么可推定原告在购物之前已在被告淘宝公司的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帐户。用户注册帐户时淘宝平台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原告袁智超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选择网络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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