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会,我是根据“但花爸对“跨省”的基本观点是:不认同!够得上跨省追捕的程度吗?就算有罪,判了再抓不行吗?”这句话对贵机构的法律常识和我国数十年来的司法建设和普法工作而感到悲痛——公安机关职责之一是抓捕嫌疑人,只要现有的证据足够达到抓捕的标准,就可以实施抓捕,而不是等检察院提起公诉再到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再抓捕(手动微笑)!而且犯罪嫌疑人具有危险性,不管是否跨省,还是跨国(即沿用引渡条例),都应该实行抓捕,这才是对人民群众的人身以及财产的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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