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申请取消订单未告知
(一)定义:
指的是由于商家原因未按照《申请取消订单标准》导致订单最终取消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订单缺货、价格标记错误未发货、联系不上顾客、报关失败、地址无法送达等,针对申请取消订单未告知的情况,商家需根据顾客意愿按以下方案进行处理:
1、若顾客在订单交易未成功后7日内重新订购,商家应将差价补偿给顾客,如顾客投诉至当当,当当有权代商家将差价先行赔付给顾客,后续从商家货款中扣回。
2、顾客不再订购此商品仅针对取消订单未告知进行投诉,商家应按照缺货商品原价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后续从商家货款中扣回,如顾客投诉至当当,当当有权将违约金代商家先行赔付给顾客,后续从商家货款中扣回。
(二)缺货管理:
1、商家应及时查看库存并更改系统信息,下架缺货商品。如发生缺货无法发货的情形,需在顾客订单生成后24小时内电话联系客户,需调货的,告知客户商品的到货时间,无法调货的,需明确征得客户同意,并与24小时内提取消订单申请。如因未联系客户或因商家缺货导致客户投诉成立的,商家应按照缺货商品原价的30%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现有司法判例标准之间较高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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