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购买传统寿险、又或者是储蓄型险种,家庭又有考虑子女以后赴境外读书、就业,内地居民买香港保险无可厚非。
但是重疾险、医疗险要常住内地的居民去香港购买,最坏的情况可以等同于谋财害命!
基于《合同法》、《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法则,在内地健康保险的最终的理赔结果绝大部分都是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即算保险公司拒赔,通过内部申诉、通融赔付和诉讼等方式,最后都能得到赔付。根据中国法院案例汇编的结论,除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否则司法体系优先保护的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很“优雅”地批判诉讼这种行为,并认为这种行为是一哭二闹三上吊。同时说在香港购买保险、只要符合条款就会理赔。然后列出香港的重疾险条款比内地的先进多少、详细多少。
不否认、在具体的列明条款中,香港认可的重疾治疗方式是比目前的内地的产品多,但是这在偷换概念啊!!!
内地产品条款虽然不够合理,但是我们有《保险法》、《合同法》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尚方宝剑啊!重疾类健康险大多都是长期险,保险期间的医疗水平日新月异,我国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只能确认病人的是否患有产品承保的疾病,不能指定治疗方式。如果有悖,基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出合同的保险公司只有一条路:赔!赔!赔!保险公司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向客户解释了医疗指标条款,也只能:赔!赔!赔!
我国的司法和保险监管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诉讼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手段,我不明白这怎么就不对了?
然后再来看本文作者义正词严地说明香港重疾险理赔有多么省心:“再就是要注意相关疾病的定义,否则不符合情况,中了招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理赔。举例说明:”
这位作者想必是香港保险业从业人士,请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心脏酵素CK-MB有特性的上升或心肌钙蛋白T(Troponin T)达到1.0ng/ml以上或心肌钙蛋白(Troponin I)达到0.5ng/ml以上。”对,就是你拿出来的保诚重疾条款里心脏病必须有的症状之一。在香港保险里,如果被保险人不满足这一条,按照你的说法,这是不能理赔的对不对?你认为合理吗?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保险代理人自己都是不懂这些医疗指标条款的,到时候来怪客户没看清、不符合,是不是很奇葩?
幸好在内地我们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保险公司和其代理人有没有明确向客户解释过?没有、拿不出证据?好,请赔付!你们身为专业人士都解释不清,凭什么要客户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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