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uorene1981
没事,上法院告他们。嫌麻烦的话,请个律师跟保险公司直接撕。只要不是在投保的时候存在欺骗行为,一告一个准。这种所谓没达到指标、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是违法行为。《保险法》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都有明文规定。
没事,上法院告他们。嫌麻烦的话,请个律师跟保险公司直接撕。只要不是在投保的时候存在欺骗行为,一告一个准。这种所谓没达到指标、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是违法行为。《保险法》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都有明文规定。
注明一下,非保险从业人士 所以才敢这么说话。否则岂不是犯了“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
你推荐香港的储蓄险、理财险和传统寿险都很好,哪怕是高端医疗险都好。
但是不应该推荐重疾险,重疾险的理赔金是救命钱。内地的司法体系和保监会以最大力量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能保证消费者只要在投保过程中没有确切的故意欺骗行为,都能获得理赔,避免更大的损失。
可是香港的顾不到内地客户这么多,不论客户是否有欺诈行为。司法体系对内地客户的诉讼不够“友善”,保监局的仲裁也不如内地保监会对消费者的保护。
对那些理赔不到的诚信客户不是谋财害命、又是什么?
作者又在玩偷换概念了是吗?
所以香港的保险代理人以“我非医学人士,我只有提醒客户的义务”就可以甩锅给客户了。
可是内地不行哟,内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明确解释的义务。如果没有明确解释,发生纠纷时法律百分之百保护的客户。
所以按照作者的表述和逻辑,以作者为代表的香港保险代理人似乎只管收保费和提醒客户自己看条款。客户获得理赔就是香港的健康险产品比内地好;客户不能获得理赔是因为客户生的病不对或者医疗方式有问题。总之出错了就是客户自身的原因。
基于《合同法》、《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法则,在内地健康保险的最终的理赔结果绝大部分都是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即算保险公司拒赔,通过内部申诉、通融赔付和诉讼等方式,最后都能得到赔付。根据中国法院案例汇编的结论,除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否则司法体系优先保护的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很“优雅”地批判诉讼这种行为,并认为这种行为是一哭二闹三上吊。同时说在香港购买保险、只要符合条款就会理赔。然后列出香港的重疾险条款比内地的先进多少、详细多少。
不否认、在具体的列明条款中,香港认可的重疾治疗方式是比目前的内地的产品多,但是这在偷换概念啊!!!
内地产品条款虽然不够合理,但是我们有《保险法》、《合同法》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尚方宝剑啊!重疾类健康险大多都是长期险,保险期间的医疗水平日新月异,我国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只能确认病人的是否患有产品承保的疾病,不能指定治疗方式。如果有悖,基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出合同的保险公司只有一条路:赔!赔!赔!保险公司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向客户解释了医疗指标条款,也只能:赔!赔!赔!
我国的司法和保险监管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诉讼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手段,我不明白这怎么就不对了?
然后再来看本文作者义正词严地说明香港重疾险理赔有多么省心:“再就是要注意相关疾病的定义,否则不符合情况,中了招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理赔。举例说明:”
这位作者想必是香港保险业从业人士,请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心脏酵素CK-MB有特性的上升或心肌钙蛋白T(Troponin T)达到1.0ng/ml以上或心肌钙蛋白(Troponin I)达到0.5ng/ml以上。”对,就是你拿出来的保诚重疾条款里心脏病必须有的症状之一。在香港保险里,如果被保险人不满足这一条,按照你的说法,这是不能理赔的对不对?你认为合理吗?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保险代理人自己都是不懂这些医疗指标条款的,到时候来怪客户没看清、不符合,是不是很奇葩?
幸好在内地我们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保险公司和其代理人有没有明确向客户解释过?没有、拿不出证据?好,请赔付!
你们身为专业人士都解释不清,为什么要客户懂?如果不赔、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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