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长虹电视案,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样的格式条款实质上给予了亚马逊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发货的责任。这一埋藏在“使用条件”内的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亚马逊有义务对消费者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是否从事此项交易。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注册流程、链接位置、字体大小等)判定亚马逊并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应而相关的格式条款并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最终判决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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