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案例分析比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我与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严谨外泄客户及公司信息。2我国不承认判例法。3本连载只为有需求的值友提供些购买注意事项。4与其在网上胡乱摘抄点真假不明且不严谨的案例,倒不如不说,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5我一贯坚持大家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而不是他人眼中的好产品。
我前面已经建议过你咨询下律师再来回答比较好。关于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五条中提及的三十天,注意了,是核定期间,而不是你想当然认为的解除合同期!不然《额定通知书》是作何用呢?至于我棒不棒,也不劳您费心了。
1我国属于大陆法系。2关于未如实告知,我有一篇连载专门介绍过,告知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3根据案例,被保人20091123身故,保险公司20091225做出解除合同决定已被认为超过30天,即应为20091124就已经知晓被保人有未如实告知事项。你这篇案例没有写明客户何时申请,理赔部何时知晓,法院判决根据何种证据认定,你单贴出来这样一个案例,有何说服力?公司经调查发现投保时已患疾病,并于01年和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在法院判决时,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其知晓的日期?举例说,调查人员从医院或医保、农合调取病历、报销记录时,上述机构都会在调查资料上盖上专用的带日期的公章,这个日期就是险企知晓其带病投保的日期!我觉得作者还是严谨点比较好。
气急败坏了么?有人科普知识固然好,前提是这些知识是正确的。公司产品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也不是拍屁股想出来的,而是通过精算出来的!如发生客户投诉销售过错,是你不知道呢还是没有处罚到你呢?公司每年处理多少你清楚么?我对你的评论不是指责互掐,而是负责任的指正。公司的销售培训部会教你错误的销售理论么?你端着别人的饭碗反倒倒打一耙,这是一个有职业素质的代理人应该做的么?至于公司内勤挣多少薪金的问你还是不劳您操心了。我建议如果想在行业有所发展,还是提高下专业能力比较好。不知道会不会影响你的财路,还祝你财源广进吧。
关键点是你几乎提到的所有问题均为错漏之处。你平时出去销售保险对客户也是这么说的么?这算销售误导么?一自认懂行的都没搞清楚,客户能明白理解么?没有险企的销售督察部找你谈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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