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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提
供商品或服务时的欺诈行为及其赔偿标准。12
具体内容如下:
1.欺诈行为的定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若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
提高商品价格、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
2.赔偿标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
为五百元。此外,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受欺诈,并在受到欺诈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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