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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关于稻花香的商标侵权诉讼太多了,随便找了一条,近年来,福州米厂因为所拥有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了多起诉讼,地点包括福建、湖南、江苏、安徽、广东、北京等省市。“稻花香”商标被擅用,福州米厂各地维权。福州米厂诉讼维权最为著名的案例,是在2014年。当时,福州米厂将黑龙江省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泰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法庭,称其生产销售的“乔家大院稻花香”大米,侵害了“稻花香”商标专用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福泰公司使用了与“稻花香”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商标专用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却认定,“稻花香”是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
福州米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该案。
再审阶段,争议的焦点便集中于“稻花香”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五常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09年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从2009年起推广“五优稻4号品种”,该品种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因此,五常公司主张“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虽然在五常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内,大众普遍认为“稻花香”指代的是一类稻米品种,但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全国人民将这个名称视为某种特定稻种的代号。
历经三年司法长跑,2017年该案审理终结,福州米厂赢得了官司。而该案也入选2017年“中国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件”。
以前 五常稻花香大米就是五常大米 现在涉及商标所有权的问题 稻花香(稻花香2号) 早在很久以前就被福州的一家米厂先知先觉的注册了 所以只能称呼为五常大米了,涉及知识产权,所以不能称呼稻花香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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