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10钟收费4元,车主以违反相关部门半小时免费停车政策为由起诉停车场,二审判了
近日,山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案情简介段某某驾驶牌号为鲁AXXXXX的小型汽车,于2023年9月29日9:00左右驶入某某停车中心经营的停车场,临时停车约10分钟,并通过扫码向某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段某某主张其属于临时停车,某某停车中心不按照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施行30分钟内免费停车政策,向其私自收取4元停车费违反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停车中心退还其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1376元。某某停车中心对段某某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经营停车场按相关部门要求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其已按该通知要求设置5分钟的免费停车时间,段某某停车超过5分钟应当支付停车费。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某某停车中心在涉案停车场显要位置设置了停车收费公示牌。该公示牌明确载明:某某停车场的收费类型为市扬调节价;收费标准为小、大型汽车全天24小时收费4元/小时(前5分钟免费停车,超过后计时收费)。收费依据为《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然而,段某某认为公示牌所示收费标准为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该收费标准已超过10年,与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存在冲突。双方就该是否应收取4元停车费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段某某与某某停车中心因停车服务发生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某某停车中心经营的案涉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施行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其施行按市场调节价收费,某某停车中心按《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规定在案涉停车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了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其经营案涉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某某停车中心经营案涉停车场施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设置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符合上述通知要求。段某某在某某停车场停车10分钟,超过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应当向某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某某停车中心收取段某某停车费4元并无不当;段某某要求某某停车中心退还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法官说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停车难问题备受关注。驾驶车辆仅需十分钟的时间,然而在出行高峰期,寻找停车位却可能耗时半个小时以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政府纷纷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新的停车设施,提高现有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投资兴建和管理维护停车场需要大量的成本,因此,济南政府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如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以减轻市民的停车负担。在本案中,某某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根据上述规定,其可按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某某停车中心设置了5分钟的免费停车时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了停车收费公示牌,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段某某要求某某停车中心退还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7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国家保障市民出行的便利,同时也要保护停车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兴建停车场,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停车区域,进一步方便市民出行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