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方: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举报请求
依法查处天猫超市“虚假承诺、诱导消费、滥用溯及规则”的违法行为;
责令天猫超市补回本人到期的天猫超市礼品卡(金额:XX元);
要求天猫超市赔偿因欺诈行为导致的消费者损失。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天猫超市用户,自2023年规则发布后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多次参与其“购物返礼品卡”活动。天猫超市虽于2023年发布规则称“到期礼品卡不可补回”,但实际从未执行该规则,长期默许消费者申请补卡(附证据1:2023年规则发布后的多次成功补卡记录)。
基于天猫超市的实际履行行为(即默认允许补卡),本人持续信赖该政策并进行消费。2025年1月25日,天猫超市突然以“2023年规则”为由拒绝补卡(附证据2:客服拒绝记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具体违法情形如下:
1. 虚构规则、诱导消费(欺诈行为)
天猫超市2023年发布规则但长期不执行,导致消费者误认“旧政策(允许补卡)仍有效”;
利用“默许补卡”的假象诱导消费者持续消费,事后追溯适用规则拒绝补卡,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
2. 规则溯及既往、显失公平
本人在2023年规则发布后、2025年拒绝补卡前的所有消费,均基于天猫超市实际允许补卡的政策;
天猫超市在消费者完成消费后,单方追溯适用旧规则,违反《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变更需双方合意”的规定。
3. 未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
天猫超市在2023年规则发布后,未通过弹窗、短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未来可能追溯适用该规则”,侵害知情权(《电子商务法》第34条)。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虚假服务诱骗消费,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民法典》第543、497条
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可撤销。
《电子商务法》第17、34条
禁止虚构交易规则,修改规则需提前公示并保障选择权。
证据清单
天猫超市2023年规则原文(证明其声称“不可补卡”);
2023年规则发布后至2025年的补卡成功记录(证明天猫实际未执行规则);
2025年1月25日客服拒绝补卡的截图/录音(证明天猫追溯适用规则);
本人在2023-2025年期间的消费记录(证明因信赖补卡政策产生的消费)。
举报诉求
责令天猫超市补回礼品卡XX元,并赔偿消费金额的三倍损失(依据《消法》第55条);
对天猫超市“虚构规则、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要求天猫超市在平台首页公示整改措施,杜绝溯及既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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